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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兴利除弊兼顾

添加时间:2018年5月10日 来源: 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律师   http://www.xjgsswls.com/
  与旧《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不但兴利功能更加凸显,而且防弊除弊的措施更加周密。例如,新《公司法》大幅降低最低注册资本是一把双刃剑。

  一方面有助于方便企业和公民投资创业,广泛吸引社会资金,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另一方面,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作为“前端控制”模式预先保护债权人的功能客观上遭到削弱。

  为缓解注册资本门槛下调引发的债权人保护危机,新《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引进了公司人格否认理论,对债权人保护采取“后端控制”(事后救济)的立法新思维。
  新《公司法》在顺应民意规定一人公司制度的同时,为更好保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风险,设计了多项防弊措施:

  (1)股东多元公司最低1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且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章程所载出资额。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家一人公司,且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孙子一人公司。

  (3)名称披露要求。一人公司应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

  (4)特别股东决策要求。一人股东行使股东会决策范围内的决策权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5)法定强制审计。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法人资格滥用推定制度。根据新《公司法》第64条之规定,倘若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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