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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合同书范本 股权众筹与非法融资的区别

添加时间:2021年7月27日 来源: 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律师   http://www.xjgsswls.com/

  宋,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中小企业融资合同书范本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于中国签署。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希望通过乙方推荐投资商,使甲方获得融资机会,乙方愿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经双方商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融资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融资服务事项

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甲方推荐投资商,并提供相关融资服务。

甲方同意,甲方确认乙方所推荐的投资商后,甲方或其股东或其他关联机构或人员与该投资商达成各种投融资协议并获得融资的,均视为甲方在乙方服务下融资成功。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融资服务费。

第二条融资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甲方自乙方所推荐的投资商处获得融资的,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融资服务费。

甲乙双方确认,甲方自乙方所推荐的投资商处获得的每笔融资款项到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到账金额的%作为融资服务费支付给乙方。如甲方逾期支付融资服务费,每逾期一日应支付应付未付款总额的千分之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的签署页)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公司地址:公司地址:

联系邮箱:联系邮箱:

通过上文的详细介绍,我们知道,企业进行债权融资的,是扩大经营的、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股权众筹与非法融资的区别

1.股权众筹和非法融资运作方式不同

是否做到充分及时的信息公开

股权众筹是一种新经济的运作形态,从项目的启动、市场定位、股权众筹计划的发布、产品的研发、产品的制作等各环节都全方位的公布信息,公开透明是股权众筹的核心价值观,而非法融资项目的发起方公开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他们遵循商业秘密的保护,参与股权投资的人在参与项目前一般需要签订保密协议,就是上市公司这样的公众公司一般也只是对重大的经营行为、关联交易等活动进行信息公开,而且很多是通过年报、半年报等事后方式进行公告的,不够及时。

两者行为特征不同

非法融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采用公共或者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或者变相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其中有几个比较典型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融资诈骗罪、欺诈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对于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明楷教授认为“只有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的经营,才能认定扰乱金融秩序,才能以本罪论处”,还有学者认为应该以融资目的来判断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融资的目的是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则不能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融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融资,骗取融资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股权股权众筹最有可能触犯的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这个罪名立案追诉的标准为发行数额在50万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30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公司、企业债券;、不能及时清退清偿的;、其他严重情形的;事实上,擅自发行公司股票和企业债券罪当时出台时股权众筹等新经济形态尚未出现,这个罪就是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作为目的,它在法理上与股权投资冲突的地方在于,股权投资是一种投资行为,投资可能取得收益也可能亏损,在上市之前退出渠道有限,按公司法的精神是应该和公司一起共度难关的,如果在公司亏损的情况下强行规定让发起人或公司回购,这无疑增加了发行人或公司的资金压力,是违背民商法精神的。

显然股权众筹的行为特征和非法融资存在比较大的差别,股权股权众筹并不以提供固定的回报为目的,会员股权众筹等也是以一种理性的市场优惠的方式回报,股权众筹通常都是经营一个实业为目的的,不是为了资本的运营而筹融资金,是一种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大多数股权众筹计划是限定了募融资金的上限和人数上限的,而且规定了募集的期限,单笔募集的资金数额也是比较小的,所以其对社会的影响的广泛性上与非法融资是存在差别的。

2.股权众筹和非法融资产生的时代背景和内在的理念不同

两者产生的时代背景不同

非法融资罪产生的背景是工业时代,在我国则打上了很深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在计划经济时代,金融秩序是绝对国家垄断的不容民间资本国外资本染指的领域,后来虽然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这套思维观念还根深蒂固,非法融资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融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罪名,其中一些罪名的设置是为了维护现行金融秩序安排的。

股权众筹则是产生在网络等新经济成长繁荣的后工业时代,创业者通过微信、微博、互联网等网络工具、或者专门的股权众筹网站发起自己的股权众筹项目,快速的聚集感兴趣的小伙伴们的资金、智慧和资源,实现快速的崛起,这是一种典型的民间小额资金的融资模式。

小伙伴们参与度不同

什么是股权众筹的理念,我觉得用湖州阿虎的一句话概括比较到位,即“集众人之智,筹众人之力,圆众人之梦”,理解这句话你就能理解股权众筹的真正意义,股权众筹当然不仅仅是筹钱这么简单,通过吸引一大批对项目感兴趣的小伙伴加入,从项目的定位、产品的研制都让小伙伴们参与,聚集大家的智慧做出一个牛逼的产品,然后通过小伙伴的体验和口碑传播,将产品和更多的人连接,股权众筹强调的是一种参与感,这种参与是全方位的,参与股权众筹的人和项目、发起人之间是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

而融资则是筹资人通过资金的聚集去做一个实业项目或进行资本的营运,主要分为借贷或股权投资两种模式,在借贷中出借人追求的是资金的回报,基本不参与项目的管理,而股权投资从一开始投资时考虑的就不是参与而是退出问题,股权投资一般分为募投管退这几个阶段,真正参与融资项目的运营一般是在投后的管理这个阶段,但这个阶段参与的范围也是比较有限的,一般也仅限于公司的一些重大的运营行为。

目的不同

股权众筹对发起人而言不仅是追求资金,还需要得到大家智慧的滋养、口碑的传播,而融资的目的则比较简单主要是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由于可供抵押的资产有限自身实力不够,从银行、信托等传统的融资渠道获得资金很难,项目的吸引力不大从私募股权基金、天使基金等渠道融资的难度也大,所以只能提供较高的回报来从民间募集的方式解决。

对发起项目而言风险承受度不同

股权股权众筹是以募融资金召集志同道合的小伙伴为目的,不以提供固定的回报来制定股权众筹计划,而会员股权众筹、和交预付款方式的股权众筹所提供的物质回报也一般是以折扣或其他优惠方式体现,相对而言是一种理性的市场行为,对募集的项目而言资金压力较小,但是非法融资不同,非法融资一般以提供远高于银行利息、远高于基金信托产品的收益率等方式提供回报,因此对项目的还款压力非常大,很多项目就是由于承诺的回报太高难以兑现从而丧失信用或导致公司破产。

3.性质不同

非法融资罪作为一种维护金融垄断秩序的口袋罪名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质疑。

无论是非法融资还是股权众筹都是一种民间的融资类型,挑战的是现有的金融垄断秩序,著名经济学家盛洪认为“我们面对的就是金融领域的垄断,反映在司法层面就是所谓的非法融资罪,这个非法融资罪它维护的现行金融垄断秩序本身就是一种罪恶,因为他维护的是垄断的金融秩序,维护的是这个领域中垄断的企业,非法融资罪事实上否定了宪法确认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民间融资是国家官方金融市场有益的补充,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不能缺少民间金融市场,李克强总理认为应该让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更多的灌溉小微企业,马凯副总理则明确提出了金融机构要为小微企业的融资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应该提高小微企业直接融资的比例,还有很多学者认为非法融资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融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等几个罪名,其中维护金融垄断秩序的罪名可以废除,如果确实存在诈骗等行为,可以以刑法中的诈骗罪论处。

非法融资罪除了维护现行金融秩序外还有一个目的是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防止他们受到了欺骗和侵害,其实从法理上讲也是有问题的,事实上无论是融资方还是出资方都是独立的民商事主体,他们通过协商形成契约,这种自愿协商的契约精神应该被尊重。

4.股权众筹的域外经验及出路

股权众筹确实存在比较多的风险,特别是股权股权众筹,投入的时间长,还没有好的退出渠道,在经营期间不能完全保证国家会出台法律或干预措施对股权众筹项目叫停,再加上发起人一般是在网上发起的,投资人缺乏充分的渠道了解项目团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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