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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律规定?企业IPO前的改制重组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添加时间:2021年8月11日 来源: 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律师   http://www.xjgsswls.com/

  宋,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律规定?

  摘要:大家知道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律规定的相关知识吗资产评估是指对资产进行评议估价。国有资产评估即是对国家所有的资产进行评议估价。不知道没关系,下面有请为您详细介绍。


  1、评估机构的形式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


  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2、评估机构怎么办理工商登记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3、评估机构怎么开展业务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评估档案以及相关情况。


  委托人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执行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评估机构有权依法拒绝其履行合同的要求。


  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果情形的,评估机构有权解除合同。


  4、评估机构不能有什么行为


  评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


  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企业IPO前的改制重组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核心内容:在资本市场活跃的当下,上市是企业打开资本通道和实现跨越发展的重要平台,也是企业重要的融资手段。但由于证监会严格的核准制度及审核程序,许多企业都需要基于上市目的,在上市前根据相关规则进行改制重组。在本文中,的将为您介绍企业IPO前改制重组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IPO,即首次公开募股,是指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机构首次公开向投资者发行股票,以期募集资金的过程。改制,是指为满足企业未来上市的要求,对企业做出针对性的组织形式变更等一系列法律活动的过程。重组,是指为满足企业未来上市的要求,对企业做出的包括组织形式、资产、运营等整体或部分变更的一系列法律活动的过程。


  1、主营业务突出、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具有独立经营能力。


  通过改制重组完善和突出主营业务,将盈利能力强的业务纳入上市范围,将非主营业务或者盈利能力不强的业务剥离,从而较少净资产、增强净资产收益率,进而提高公司盈利能力。通过资产重组还应形成完整独立的产、供、销体系,避免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同时还要做到主体的;五个独立;:资产完整独立、人员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2、高管人员不能发生重大变化。


  《首发办法》要求发行人近三年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变更。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前发生变动可能预示着公司的盈利能力下滑、经营风险增大或者逃避等不利情形的存在或者对未来的发展及战略实施产生重大影响。


  3、股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不存在股权纠纷隐患,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工会持股情形。


  4、避免存在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情形。


  上市规则对此有明确要求,亦是审核重点。现实中拟上市公司大多都存在一定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对于关联交易,拟上市公司在重组过程中应重点把握其比重及公允性;对于同业竞争,虽然持股5%以下的股东可以不予披露,但证监会相关人士也强调了:持股5%以下的股东与拟上市公司同行业竞争的情形也应当避免。上市规则要求明确了拟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限制。


  5、税务及环保问题。


  包括重组产生的税务及重组前企业应缴或欠缴的税款,通过改制重组应将原企业应缴欠缴税款补交齐全完整,因为是否合法纳税也是上市审核的重点考察项。


  在整个审核过程中,环保问题是上市审核中唯一;一票否决;的审核项。而现实中,该问题往往是较为容易被遗忘的事项,尤其是成熟型老企业。所以拟上市公司在重组阶段也应当对该事项尤为注意。


  6、操作频率低、少、简为好。


  企业上市是一项繁琐复杂的系统工程,而上市前的企业改制则是企业上市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关键之一。如果说设立或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道门槛,那么上市前改制重组则是否规范则是进入资本市场重要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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