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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的原则是什么?要约收购豁免条件有哪些?

添加时间:2021年8月26日 来源: 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律师   http://www.xjgsswls.com/

 宋,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企业兼并的原则是什么?

企业兼并在市场经济中是很常见的问题,关于企业兼并的原则问题,很多人都不能清楚的了解。那么在实践中关于企业兼并的原则到底有哪些呢现在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介绍企业兼并的原则问题,帮助您更好的了解我们的企业兼并的原则问题,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企业兼并的原则:

1、企业兼并要以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为指导,使存量资产向需要发展的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生产短线产品的企业流动,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合理流动。

2、企业兼并应遵循自愿、互利和有偿的原则,在市场竞争中进行,实现优胜劣汰。不能用行政命令强制或阻挠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

3、企业兼并要注重实效,其衡量标准是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社会效益。

4、企业兼并除国家有特殊规定者外,不受地区、所有制、行业和隶属关系的限制。

5、企业兼并既要促进规模经济效益,又要防止形成垄断,以有利于企业之间的竞争。

6、商业企业的兼并,不仅要考虑经济效益,还要方便人民生活。一些经营蔬菜、小百货和从事其他生活服务的小型商业、服务业门店,在兼并时应统筹考虑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向。

要约收购豁免条件有哪些?

现代社会收购一家公司时,若收购人持有、控制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继续增持股份,就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全部股份的要约,符合一定条件即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那么关于要约收购豁免条件有哪些您是否了解呢如果您不是很清楚,很乐意为您解答。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一、收购人在满足下列要约收购豁免条件时,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

1、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股份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且受让人承诺履行发起人义务的;

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为挽救该公司而进行收购,且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的;

3、市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发行新股,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该公司股份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4、于法院裁决申请办理股份转让手续,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5、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三个月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获得豁免的,收购人可以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

二、相关当事人在满足下列豁免条件时,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豁免申请文件:

1、合法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的股东,继续增持股份、增加控制后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七十五的;

2、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其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3、证券公司因开展正常的股票承销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但无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超出部分的解决方案的;

4、银行因开展正常的银行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但无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超出部分的解决方案的;

5、当事人因国有资产行划转导致其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6、当事人因合法继承导致其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7、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市场近两年来的活跃与强制要约收购的条件的放松是不无关系的。

当收购人持有的收购上市公司的发行股份的30%,如果要继续增股时,应当以要约方式向其他股东提出全面收购。收购的条件为该股在过去五十二周的最高收市价。但该股东可以向证监申请豁免。所以市场上常有大股东提出有条件增持公司股票超逾百份之三十或百份之五十两临界面,其中之一的条件为获得证监批淮豁免要约全面收购公司的已发行股票。希望我提供的信息能为您解答疑惑,如果您关于要约收购豁免条件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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