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律师

-王禹开

15052132582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销售者对产品责任的义务

添加时间:2017年7月20日 来源: 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律师   http://www.xjgsswls.com/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释义】以上条款是产品质量法对销售者销售产品相关义务的规定。 

联系电话:15052132582

全国服务热线

15052132582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