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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开业(设立)登记

添加时间:2017年7月1日 来源: 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律师   http://www.xjgsswls.com/
分公司开业(设立)登记
  (一)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二)分公司设立登记
 1.分公司设立登记,如分公司的名称中不单独使用字号,可不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单独使用字号,应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
 2.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自公司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表式(1))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证明;(表式(3))
 (4)指定(委托)证明;(表式(4))
 (5)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设立分公司,应当填写如下表式:
 (1)《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分公司负责人履历表》;
 (3)《分公司营业场所证明》;
 (4) 《指定(委托)书》。
 《指定(委托)书》 填表须知(适用分公司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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