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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一人公司”应控制风险

添加时间:2015年11月26日 来源: 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律师   http://www.xjgsswls.com/
有委员在分组审议公司法修订草案时认为

  据新华社消息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此次公司法修订草案中的一个亮点。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昨天在分组审议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时,不少人员表示,设立“一人公司”应该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而定,既要看到其积极一面,也要适当控制风险。

  贺一诚委员认为,“一人公司”应该和有限责任公司加以区分。一人可以成立公司,但不应是有限责任公司。现在成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危险性很大,一个人就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条款却又无法区分一人公司的股东在何种情况下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实施起来也有困难。建议取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有的委员认为,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规定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人公司的时机尚不成熟,因为一人公司的财产与出资人个人财产容易混同,容易造成滥用股东对公司的有限责任。加之我国的信用体系尚不完善,同时国家已有个人独资企业法,建议先允许法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待市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后再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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