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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办材料

添加时间:2015年7月13日 来源: 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律师   http://www.xjgsswls.com/
复印件,企业,提交,变更,公章,加盖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办材料
  (一)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二)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租用乡村无产权证明房产作为住所的,也可由房产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属军队房屋的,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注:企业在不实际改变住所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住所写法的变更,但需提交对住所写法变更的说明,无需另行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4、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4、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任职证明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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