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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不得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添加时间:2015年6月17日 来源: 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律师   http://www.xjgsswls.com/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这是记者从日前出台的《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了解到的。《办法》对在本市辖区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进行了规范,于8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31日废止。《办法》同时明确,在天津市注册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在天津市辖区外经营业务。
  登记 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五千万元
  《办法》明确,在本市辖区内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市金融办审查批准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本市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实行限额管理。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出资人出资比例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出资来源真实合法,且由出资人一次性缴足。
  经营 贷款发放与本息回收采用银行转账进行
  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以经营以下业务:1.各项小额贷款;2.票据贴现;3.贷款转让;4.贷款项下的结算;5.与小额贷款相关的咨询业务;6.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防止贷款过度集中,同时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各项经营活动,贷款利率的设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建立资产分类制度,准确划分资产质量类别,足额计提呆账准备金,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办法》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发放与本息回收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进行。
  责任 公民发现违法违规可举报
  《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市金融办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资格。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可向有关部门举报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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