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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时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

添加时间:2015年5月18日 来源: 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律师   http://www.xjgsswls.com/
  公司合并产生民事主体的变化、财产与债务的转移,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可能发生不利影响,公司立法应将对债权人的保护作为规制公司合并行为的重要内容。
  我国《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此规定为公司合并时对债权人保护确定了基本原则,但是仍有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明确。 债权人在公司合并中享有的权利包括合并知悉权、异议权即清偿或担保的请求权、权利损害的救济请求权等。
  知悉权。
  在公司合并即债务人变更的过程中,债权人享有知悉权。合并当事公司有义务向本公司债权人告知合并的事实及其享有的异议权,我国《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后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我国《公司法》规定,对已知的债权人应进行个别通知,对潜在的或因地址不详等原因无法通知的债权人,则应以公告方式进行告知。上市公司以公告方式进行信息披露的,仍不可免除个别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 公司合并的通知和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公司合并的基本情况、债权人的异议权、救济请求权等内容。如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的权利;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异议提出的期间、方法等。如果告知的内容不详,债权人无法确认其利益未受到损害而行使异议权,或合并公司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还可就其权利损害提出救济请求权。
  异议权。
  我国《公司法》规定,债权人对公司合并提出异议时,公司应对其进行清偿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公司不得合并。 债权人对公司合并存有异议,对于已到期的债权,可要求合并公司予以清偿,对于未到期的债权只可要求提供担保,不得主张立即清偿,因为这将损害债务人的期限利益。只有在公司合并各方不能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主张立即清偿。 债权人的异议应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否则视为同意合并,我国《公司法》规定,债权人的异议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或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出。
  损害赔偿权。
  公司合并后不履行告知义务或不履行清偿、担保义务而合并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公司合并的司法实践中,有的合并公司因种种原因不履行告知义务便进行合并的情况。如惧怕债权人纷纷讨债而不公告;有的公司只重视对大债权人如银行的告知,忽视对小债权人的保护等。我国《公司法》第205条第1款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债权人来说,责令改正或罚款的行政处罚无法改变公司已经合并的现实。不能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不履行清偿、担保义务的,公司不得合并,对不履行清偿、担保义务的合并后如何处理未作明确规定,这对于债权人利益保护是十分不够的。《公司法》对债权人的保护重点应放在满足债权实现和保护债权安全方面,而不仅赋予债权人对公司合并绝对的否决权。所以,当合并公司不履行告知义务或不履行清偿、担保义务时,对债权人最有效的保护方式是补充提供担保并扩大清偿责任人的范围,即在一定期间内债权人可要求合并公司对其债权可能受到的损失提供担保,对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合并公司各方的股东、董事、监事,均应对债权人因公司合并而受到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国《公司法》应当作如下补充规定:第一,对于要求清偿或提供担保的债权人,不仅其债务人公司,公司合并的各方当事人均有义务予以满足,否则公司不得合并。第二,对于不履行告知义务或未履行清偿债务、提供担保义务而实施合并者,首先由合并后的存续或新设公司对债权人可能受到的损失提供担保。如将来不能对债权人及时、充分地给予清偿,对此负有责任的公司合并各方的股东、董事、监事应当承担对债权人的连带赔偿责任。这样既可通过补充提供担保、扩大义务人的范围来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又可在对债权人适度保护的前提下,提高公司合并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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