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律师

-王禹开

15052132582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企业改制待遇不平等怎么办?

添加时间:2014年10月22日 来源: 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律师   http://www.xjgsswls.com/
  兼并是合并的形式之一,等同于我国《公司法》中的吸收合并,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而存续,被吸收公司解散。
  法律咨询:企业改制待遇不平等怎么办?
  我是单位正式职工现在单位改制却得不到平等待遇怎么办?(原因:我在参加工作前和单位签了一个不发工资.不交社保的协议但是几个月后单位又通知我上班给我发工资,给我交社保,现在改制了却只给安置费,其他职工享受的补交社保.补发生活费一概没有。)
  律师回答:
  此协议在你上班后无效,你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
  相关法律知识:
  公司法中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联系电话:15052132582

全国服务热线

15052132582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