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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的责任承担

添加时间:2014年3月19日 来源: 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律师   http://www.xjgssw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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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一家公司做财务工作,最近我收到我居住地法院的传票和民事诉状,一家我从未听说过的公司将我作为被告告上法庭,理由是我作为该公司的股东,没有履行100万元出资义务,要求我补足100万元出资。我本人根本没有成立过任何公司,对该公司更是闻所未闻,后来到该公司登记的工商局查询,才得知有人冒用我的名义与他人登记设立了一家公司,在该公司工商登记中,股东身份资料中确实有我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但股东签字都是伪造的,同时我也回忆起在2008年2月,我不慎将身份证遗失,不排除拾到该身份证的人拿着去设立了公司。请问律师,像这种别人冒用我的名义设立公司,我是否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该公司要求我补足出资的请求法院是否会支持?
  专业回复
  通过您的叙述,我们认为,如果确实如您所述,系他人冒用您的名义设立的该公司,则该公司起诉要求您补足100万元出资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主要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我们认为,针对该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如查明您所述情况属实,应予以驳回,应当由真正的冒名登记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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