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律师

-王禹开

15052132582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行政干预过度妨碍特许经营

添加时间:2014年3月19日 来源: 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律师   http://www.xjgsswls.com/
  特许经营在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适用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民事法律,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如何通过行政法规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是制定条例时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为此,我们确立了两方面的总体思路:

  一是,必须把握好行政权力介入民事法律关系的程度,处理好当事人意思自治与行政干预的关系。

  二是,根据国外的有益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只要特许人的行为规范了,就基本上可以达到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

  按照上述总体思路,条例主要规定了规范和管理特许经营活动所必需的具有管理性质的一些制度、措施和要求,并通过严格、明确的法律责任保证其切实得以落实;对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或者事后协商解决的问题,仅做了必要的重申、强调。

联系电话:15052132582

全国服务热线

15052132582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