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律师

-王禹开

15052132582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公司分立无效的判决的效力

添加时间:2014年3月19日 来源: 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律师   http://www.xjgsswls.com/
  公司分立无效判决具有对世性效力。一经判决确定分立无效之后,新设分立者,因所设立的新公司向将来失其效力,故分立公司对于新设公司分立后之债务负清偿责任,新设公司分立后取得之财产亦归分立公司所有;如为存续分立者,继承公司于分立后所负担之债务由分立公司与继承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继承公司于分立后所取得之财产为分立公司与继承公司所共有,此外,分立无效之诉确立后,为新设分立者,分立公司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新设公司应当办理解散登记。为存续分立者,分立公司与继承公司应办理变更登记。

联系电话:15052132582

全国服务热线

15052132582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