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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可免征三年契税 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怎么处理

添加时间:2022年6月24日 来源: 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律师   http://www.xjgsswls.com/

 宋,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可免征三年契税

  核心内容:我国财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声明: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可免征三年契税。继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获所得税和增值税优惠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3日对外公布了进一步的税收优惠政策,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享免征契税优惠。


  根据两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免征契税优惠针对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等九种不同情况提出了具体免税政策。


  企业依法整体改制


  企业依法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比例超过75%,且改制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事业单位依法改制为企业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合并公司也可免征契税


  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如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破产企业减半征收契税的情形


  如果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此外,通知还对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公司股权转让等免征契税政策进行了具体说明。







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怎么处理

  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怎么处理相关税收政策文件对企业改制、企业合并、分立、股权置换、债务重组等并购重组交易的适用主体、一般性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所得税递延方法以及合规性的程序遵从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下面由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关于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主体适格问题


  企业在实施并购重组并申请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过程中遇到的一个困扰就是一方交易主体是自然人该如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的原投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企业,在分立过程中自然人也是一方交易主体,但是财税[2009]59号并没有明确该类交易主体形态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颁行的《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三条及第四条的规定似乎也为自然人参与的并购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设置了障碍。


  4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股权收购中的转让方、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及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修改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第三条的规定。


  由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没有被废止,交易各方仍需要满足同时执行一般性税务处理或者同时执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因此,在股权收购、企业合并和分立交易中,尽管其他交易主体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但由于存在自然人一方交易主体,其他法人主体是否可以申请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优惠待遇仍然不够明确。企业在实施重组交易时,应当妥善进行税务筹划安排,适当拆分交易,同时与税务机关保持充分的沟通和交流,争取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并防范税法合规性的风险。


  二、关于一项交易符合多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优选问题


  一项重组交易往往可以理解为不同种类的交易类型。例如,集团企业在其内部子公司之间实施资产重组的,可以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资产划转、以股权支付为对价的资产转让等三种不同的交易路径,每种交易方案都有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结合不同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分析和比较不同的交易方案,选取最有利于降低税负成本的方案进行并购重组。


  三、确保符合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将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优惠政策的审批事项取消。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48号公告也不再执行59号文件的申报备案和4号公告的经税务机关确认的做法,而是直接改为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的方式。


  尽管税务机关已经将优惠政策适用的申报方式充分简化,但是,拟实施重组交易的企业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等税收优惠政策时仍然要注重依照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申报和报告义务,避免因程序不合规而导致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瑕疵的风险,特别应当注重的程序性因素主要有申报主体的确定、申报的时间和期限、申报的具体内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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