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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准则 新债务重组准则

添加时间:2022年6月9日 来源: 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律师   http://www.xjgsswls.com/

  宋,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债务重组准则

  债务重组分为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和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是指债务重组双方在可预见的将来仍然会继续经营下去的情况下所进行的债务重组,它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根据往来双方的实际状况而采取的一种具体财务管理措施。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对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财务都会产生重要影响。


  一、债务重组的概念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对债务重组的定义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将债务重组的范围修订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修订后的债务重组与原定义有很大不同:其一是没有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作为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其二是新准则中的债务重组不仅包括债权人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还包括债权人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


  二、对债务人财务的影响


  1、可使债务人的负债减少,从而降低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率。但资产负债率的降低,并不是正常偿债的结果,而是由于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分担了债务人的部分经济负担,并不意味着企业偿债能力的增强,因为,债务重组并没有增加债务人的资产总量,也没有增加资产的变现能力。


  2、可使债务人所有者权益增加。


  债务人在债务重组过程中会获得以下两种收益:债务重组收益;资产处理收益。《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


  以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债务重组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用于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或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


  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奖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份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小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时,债务人应将重组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为将来应付金额,减记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大于或等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时,暂不作处理。由此可见,由于债务重组过程中,债务人不确认重组收益,债务重组并没有改善债务人的产品质量、销售渠道、经营管理等影响企业盈利能力的根本因素。


  3、能够减轻债务人的未来财务负担。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债务重组可通过修改有关债务条件来实现,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负债是企业的未来经济负担,负债本金和利息的减少就是减轻了债务人未来的经济负担,降低了企业未来的财务费用,从而降低资产使用成本。


  4、导致所有者权益的结构变化,影响未来利益分配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讲会导致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虚增。由于债务重组可采取将债权转换为产权的方式进行,这个过程只是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转换,并没有实际新增企业资产,而新资产的注入恰恰是面临财务困境的债务人所迫切需要的。负债转化为所有者权益,导致企业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增多,使债务人的原所有者权益结构发生变化,将影响到企业未来利益分配关系,所以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转换应征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同意。


  5、可以盘活部分闲置资产。由于债务重组可以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债务人可以用闲置的资产而刚好是债权人需要的非现金资产来抵债,实现资产重组,从而盘活部分闲置资产,提高资产利用率。






新债务重组准则

  摘要:2000年12月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新准则在债务重组的定义、方式,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会计处理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变化。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极大的规范了企业的债务重组行为,防止了企业借重组之机操纵利润、粉饰会计报表。但其在执行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放弃使用;公允价值;计量是否合适,修改偿债条件后判断债权人是否作出了让步时需不需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等。本文就存在的这些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1998年6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并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该准则对规范我国企业的债务重组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债务人借债务重组操纵利润等。针对这些问题,财政部对该准则进行了修订,于2001年1月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新准则的实施增强了企业经营状况的真实性及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可靠性,也极大地规范了企业的债务重组行为。


  新旧准则的比较


  1、债务重组的定义与方式。


  旧准则中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它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和债权人作出让步,而新准则中不再强调这两点。新准则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即不管债务人是否处于财务困难,还是处于清算或改组状态,也不管债权人是否作出了让步,只要修改了债务条件的,都应视作债务重组。这就扩大了债务重组的范围,与澳大利亚会计指南第11号对债务重组的定义是一致的,基本上属于广义的债务重组。由于债务重组定义的范围扩大了,随之重组的方式也有所改变:一是将旧准则中的;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拆分成了;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用于偿债的非现金资产的价值可以低于也可以高于债务的账面价值;二是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这一方式上,除了旧准则中的;延长债务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减少债务利息或免去应付未付利息;之外,还增加了;延长债务期限、延长债务期限并加收利息;等方式,这也体现了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并不一定要作出让步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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