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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常识 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有?

添加时间:2021年8月11日 来源: 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律师   http://www.xjgsswls.com/

 宋,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对外投资常识

  核心内容: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以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或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企业以外的其他经济实体进行的投资。其目的是为了获取投资收益、分散经营风险、加强企业间联合、控制或影响其他企业。的为您整理了常见的关于对外投资的基本知识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1.按对外投资形成的产权关系不同,分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包括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兼并投资、联营投资。债权投资包括购买各种债券和租赁投资。


  2.对外投资案投资方式不同,分为实物投资与证券投资。实物投资包括直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特点:与生产经营紧密联系,投资回收期较长、投资变现速度慢,流动性差等。证券投资也称间接投资,是指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购买或折价取得其他单位的有价证券。分类:一是债权性证券;二是权益性证券;三是混合性证券,指企业购买的优先股股票。


  3.对外投资按投出资金的收回期限,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与长期投资的界限主要有两个:短期投资时能够随时变现的;短期投资时准备随变现的。


  4.对外长期投资的目的:


  为保证本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进行的扩大规模,进行控股股资;


  为保证本企业材料供应或者扩大销售市场,一实物、技术等作为投资条件,与其他企业联营;


  将陆续积累起来的大笔资金投资于有价证券和其他财产。


  5.企业对外投资的目的,一般有以下几种:


  灵活调度资金;实现企业扩张;服务特定用途。


  6.在实践上,长期投资有向短期投资转化的情形,具体有两种情况:时间性转化;管理型转化。


  7.企业对外投资的功能主要在于:


  对外投资有利于企业闲置资金、资产得以充分利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通过对外投资,在企业外部,尤其是在外地或外国开发能源、材料来源,可以保证企业能源、材料成本低廉,供应稳定,较好的解决企业生产经营某些资源供应不足的问题。


  通过对外投资,可以开辟企业新的产品市场,扩大销售规模。


  通过合资、联营,便于从国内外其他单位直接获取先进技术,快速提高企业的技术档次。


  利用控股股资方式,可以使企业以较少的资金实现企业的扩张。






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有?

  摘要:投资基金是通过发行证券的方式集合公众投资者的资金,以证券投资为其主要业务的机构投资者。投资基金按不同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但是最基本的分类是按其组织形式的不同分公司型投资基金与信托型投资基金;按其是否发行可赎回证券分为开放型投资基金与封闭型投资基金。下面由为您详细介绍,请看下文内容。


  公司型投资基金是依公司法理组建和运作的股份公司;信托型投资基金是依信托法理组建和运行的商务信托。由于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其主要业务,因而与一般的股份公司和商务信托有质的区别。无论是公司型投资基金还是信托型投资基金,均有开放型与封闭型之分。开放型投资基金是指发行可赎回证券的投资基金,也就是说,证券持有人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要求投资基金买回。该类投资基金的资产额不固定,可视需要随时追加发行新的证券,因而又有追加型投资基金之称。封闭型投资基金的资产额是固定的,在第一次发行完毕后,一般不再追加发行新的证券。该类投资基金证券持有人不能要求基金买回其持有的证券,如果要转让的,应在二级市场上进行转让。从投资基金发展史可以看出,开放型设计是一种历史的选择。


  公司型投资基金的组织结构与一般的股份公司有所不同。例如美国投资公司第17节第5段规定,每家注册的管理公司均须将其证券和类似投资交由保管人士保管。欧共体理事会关于投资基金的指令中也明确规定,公司型投资基金的资产应由与基金公司相独立的保管人士保管。可见,在公司型投资基金的组织结构中,必须有保管人。这是由投资基金资产的性质决定的。投资基金的资产由现金和证券组成,它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和流通性,因而使得控制该资产的人士很容易盗用基金资产或为自身利益或其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使用基金资产。有鉴于此,投资基金采用公司型的,在组织结构上增加独立保管人,使之负责基金公司的资产保管,由基金公司的董事会或其聘任的经理负责公司资产的投资管理。其次,由于投资基金的一项重要价值是专家管理,广大投资者投资于投资基金实际上是购买了专家管理服务,这也要求在公司机关权力分配上,公司型投资基金与一般股份公司应有所不同。


  在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实践中,在信托型投资基金的组织结构方面有两个共同点:其一,当事人均有三方组成,即基金经理人、受托人和投资者;其二,上述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均受基金设立文件信托契约的调整。其中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受托人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受益人享有对基金资产管理所产生的收益的受益权。但是,信托型投资基金中的信托关系有其独特性。因为一般信托法理基于民事信托这一观念,委托人将其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的利益管理信托财产,因此在信托法理中,委托人在信托的设立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信托型投资基金则源于商务信托这一概念,信托公司等以担当受托人为目的,主动邀请他人将财产信托给公司,因此在信托设立上,受托人更具有积极意义。在信托型投资基金中,基金经理人和基金保管人以担任广大投资者的受托人为营业,他们主动设计不同类型、不同投资政策、不同经营方针的投资基金,并公开邀请投资者参加投资基金,这样,就使投资基金中的信托关系变得较为特殊:受托人在信托的设立上具有积极意义,基金经理人、保管人一起分担了一般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的;基金经理人对投资者既负有受托人的忠诚义务,又为自己计算与投资者买卖基金证券。


  1997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投资基金作了专门的规范。《暂行办法》没有对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作出规定,我国投资基金实践也并不统一,既有采公司型的,也有采信托型的。


  投资基金在制度上的分类主要是公司型投资基金与信托型投资基金。这也是由股份公司与商务信托具有的下列两个特征所决定的:第一、证券持有人的有限。第二、公司资本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该独立性既使基金资产与经理人、受托人自有资产相分离,又使基金资产独立于投资者。


  我国目前已有的投资基金主要是信托型,还有极少数采用公司型,但这不是我国今后投资基金单采用信托型的充分理由;同时,我国目前已有公司法,没有信托法,也不是我国今后投资基金均应发展为公司型的充分理由。采用公司型投资基金的优点在于公司法提供了公司设立、运行的一整套法律规则,且公司法以保护投资者为目的,与投资基金立法的目的一致;其不足之处主要在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组织结构运用于公司型投资基金,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投资基金专家管理功能的发挥。采用信托型投资基金的优点在于其运作更具灵活性;其主要不足在于投资者对基金的运作缺乏一定程度的控制。我们认为,我国在法律上可明确规定兼采公司型与信托型投资基金,并且基于保护投资者这一立法目的与专家管理这一原则,对两类投资基金作出相应的规范。至于实践中以何种投资基金为佳,则尊重投资者选择。


  但是,需要提出的是,尽管我国已有《暂行办法》,但是作为投资基金基本法理基础的信托法尚未制定颁布;我国虽有公司法,但是以我国现行公司法规范公司型投资基金尚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公司法关于公司组织结构的规定不适合公司型投资基金。前已述,投资基金运作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资产经营与保管相分离,对此我国公司法没有相应的规定,而独立保管制度的设计已被公认为对保护投资者具有积极意义。此外,投资基金价值之一是专家管理,但是公司法没有关于公司董事、经理专业技能方面的要求,而且在公司机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的权力分配上也没有适合于专家管理要求的明确规定。


  第二、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下,开放型的公司型投资基金设计没有可行性。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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