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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核心内容:经营期限为经批准的企业章程、合同中确定的经营期限,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计算。从以上规定中不难看出,企业的经营期限应当以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期限为准。
1、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7、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10、20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4、90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1、47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6、71条等。
2、批准条件
企业投资各方在经营期间合作良好,能够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没有大的纠纷和矛盾;企业建设、经营状况良好,原则上应是盈利企业;
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期限届满后延长经营期限;企业董事会决议同意期限届满后延长经营期限;
符合申请提出之时有关利用外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企业须在经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3、需报材料
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延长经营期限申请书;
企业董事会决议;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税务部门纳税状况说明。
4、审批期限
法律规定:根据《合资法》第13条,《合作法》第24条,《合作法实施细则》第47条2款,《外资法》第20条,《外资法实施细则》第71条,审批机关在收到全部规定文件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核心内容:在本文中,的将为您介绍股权转让的税务登记问题,包括税务登记的范围、时限以及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等,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范围
发生股权转让交易的负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二、时限
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或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后至股权变更,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之前。
三、纳税人提供资料
出示资料
1、股权转让协议原件。0.5%,转让双方贴花。
2、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照或税务登记证原件。
3、除公司章程和验资证明外,其他能够证明股权原值的资料原件。章程和验资证明的出示)
4、受托人有效身份证照原件。
5、完税凭证原件。
6、结婚证原件。
7、户籍证明、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证明资料原件。
8、能够证明赡养、抚养关系的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
9、中介机构评估核实的净资产评估报告原件。
10、交易资金入账单。
提交资料
1、《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2、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
3、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照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公司章程复印件、验资证明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股权原值的资料复印件。
5、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上月末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6、受托人有效身份证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