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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继承、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的股权转让问题 一人公司何时承担连带责任

添加时间:2021年8月26日 来源: 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律师   http://www.xjgsswls.com/

 宋,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涉及继承、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的股权转让问题


  股权继承问题


  股权是否可以继承,我国旧公司法对此没有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争议,特别是法院审理涉及股权继承纠纷案件裁判结果不统一。否定股权可以继承的观点主要是从股权具有身份权的特性出发,认为身份权不可继承,股权当然不能继承。赞成股权可以继承的观点则认为,股权虽带有股东身份色彩,但股权基于出资产生,本质上属于财产权,身份权附属于财产权而存在,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股权当然可以继承。我国新公司法第76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新公司法实施后的涉及股权继承纠纷案件当然适用新公司法,新公司法实施前的股权继承纠纷案件,因旧公司法没有规定,应当参照新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裁判,确认股权可以继承。在审理股权继承案件时,应适用继承法和公司法。


  股权可以继承,并不意味着继承人当然取得股东资格。从新公司法第76条全文理解,法律未规定股权必须或当然继承,股权可以继承属于任意性规则,可由行为人自行选择或协商,新公司法赋予了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另作规定的权利。从立法目的看,新公司法该条规定主要是明确股权的可继承性,表明法律不禁止股权继承,具有指引功能。至于股权是否能够继承以及如何继承,则交由公司章程确定。因此,公司章程可以允许股权继承,也可以限制甚至禁止股权继承,并且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如何继承作出具体安排。在不损害或剥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公司章程关于股权继承的规定应为有效。继承人能否继承股东资格,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股东变更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取得其股东地位。该批复直接规定股权当然继承,不符合现行公司法规定,且为行政规章,不能作为股权继承纠纷案件的裁判依据。


  公司章程没有对股权继承作出规定时,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应当经股东过半数同意。继承人应向公司提出继承股权的申请并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继承。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继承人即可以取得股东资格。按照新公司法第74条规定,由公司注销被继承人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继承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继承人虽为股东外的人,但因其继承关系及继承人对股权具有特定利益,因此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的条件应比向股东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条件更为宽松。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继承的,则继承人不能继承股权,该继承股权应当按照新公司法第72条规定转让。继承人作为股权转让人,可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也可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转让价款由继承人与受让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按照股权价值的估价方法确定,继承人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定转让价格。




  继承人为多人时,法律未禁止多人继承股东资格,可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未作规定时,由股东会按照公司法决议确定。如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仅确定一个继承人或部分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时,其他继承人有权从取得股东资格的继承人那里获得其应得继承份额的补偿。


  继承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能否取得股东资格,公司法未禁止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成为股东,应当允许继承取得股东资格。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判决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取得股东资格,这种做法值得商榷。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后,可按照民法有关规定,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股权。


  继承人不愿承继股东资格,被继承股权应当转让。如公司章程对此未作规定,被继承股权的转让按照新公司法第72条规定进行,股权转让价格由继承人与受让人协商,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估价。


  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股权转让


  现代的婚姻家庭财产不仅包括生活资料,也扩展到投资经营性的财产,如股权。夫妻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于公司,并以配偶二人名义或配偶一人名义出资,形成股权。当因夫妻离婚或其他原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以夫妻共同财产形成的股权自应以适当的方式在夫妻间重新分配,形成特有的一种股权转让方式。这种形式的股权转让,涉及婚姻和公司,应依照婚姻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并处理转让问题。我国新旧公司法、婚姻法均未规定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股权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作了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司法实践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很多,主要包括两种情形:夫妻二人均为一家公司的股东的股权转让纠纷;夫妻一人为股东的股权转让纠纷。


  夫妻二人均为一家公司股东的情形,包括夫妻二人设立的公司、夫妻二人及其他股东设立经营的公司。前者涉及一人公司问题,股权在夫妻之间也即股东之间转让,按照婚姻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可。在有其他股东存在的公司中,夫妻二人的各自股权理论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进行重新分配。如配偶一方持有股权占40%,而另一方占5%,如果确定45%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名义出资的问题,则须在分割时进行股权转让或股权价值补偿。如夫妻事先或事后协商约定股权各自持有,应不成问题。如果夫妻双方事先没有约定或事后达不成协议,则分别情况处理:维持原股权不变,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的其他补偿;双方均转让股权,转让价款按规定分配;一方按公司法规定向夫妻外的人转让股权,持有股权比例高的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补偿;依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案重新安排夫妻股权,股权在夫妻股东之间自由转让。对于以上情形,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夫妻一人为股东的,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股权转让问题,在实践中较为突出。新公司法实施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处理有关纠纷。新公司法实施后,适用该解释则存在一定的问题。该解释虽然是对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的规定,但实际上也是对旧公司法的解释,涉及了股东同意和优先购买权等公司法问题。旧公司法在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等问题上的规定与新公司法存在不同,如旧公司法规定的;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新公司法则改订为;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夫妻一方配偶为多数股东,则该司法解释中许多需要股东同意情形的规定,配偶股东未回避,可能因配偶股东的反对而流于形式,损害另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根据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上述问题作出适用公司法的司法解释。


  夫妻一方为股东的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股权转让问题,实质是夫妻另一方能否成为公司股东,即股权能否在夫妻之间自由转让问题。新公司法未对夫妻之间股权转让作出禁止性规定,股权可以在夫妻之间自由转让,但公司章程另行规定的除外。公司章程可以限制夫妻之间的股权转让,但公司章程的限制规定不得侵害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股权向夫妻一方转让,实质上是向股东外的人转让。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新公司法第72条第2款关于向股东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规定处理。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股权向夫妻一方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估价。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同等条件,应当由转让股东与公司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定转让价格和其他同等条件。






一人公司何时承担连带责任

  核心内容:一人有限公司是特殊的公司形式,在股东方面有不同的法律规定。的为整理了一人公司在股东承担连带的情况,在此与您分享,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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